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和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通知精神,从制度上规范机关党建工作,更好地发挥机关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市体育局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局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动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提供政治保障。
第二条 实行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三条 机关党委在市直机关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局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 责任原则
第四条 局党组加强对机关党委工作的指导。把机关党建工作与日常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考核,每年不少于两次专题听取机关党委工作汇报,讨论研究机关党的工作,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组织机关党委了解局系统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支持机关党委履行职责,督促党员干部带头执行上级的决议;帮助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党建活动时间、经费等必要条件的落实。
第五条 机关党委书记为机关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机关党委全面工作,专职副书记协助做好机关党建日常工作,局属各支部书记主持本支部的全面工作,其他委员要按照党内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同时,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机关党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年初制定局系统党建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保证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按期召开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局属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坚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三章 责任体系
第七条 党组书记职责
1、主持党组工作,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2、负责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布置的党务工作任务。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党务等工作;
3、主持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应由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4、认真开展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5、负责干部队伍组织建设工作;
6、制定理论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学习活动。
第八条 机关党委书记职责
1、负责机关党委全面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市体育局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
2、主持制定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理论学习计划和制定实施局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
3、做好局系统党组织建设,健全组织机构,按照党内民主程序,选拔配备好党支部负责人;
4、做好局系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抓好党员发展工作,指导各支部开展工作;
5、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
6、协助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做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干部的选拔、培训、考核等工作;
7、关心机关工、青、妇组织,支持和帮助他们根据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8、完成上级党组织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责
1、协助机关党委书记组织起草机关党委工作文件,提出工作计划和方案建议;
2、协助机关党委书记组织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组织的决议;
3、做好机关党建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负责党员的来信来访,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4、参与局民主生活会及中心组理论学习有关服务性工作,以及组织局系统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等有关工作;
5、负责做好机关工、青、妇组织工作;
6、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内部管理。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职责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检查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经常与党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交流情况,保持密切联系,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单位内党、政、工、团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抓好支部委员自身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四章 责任内容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的工作责任
1、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全局系统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并指导局机关党委抓好落实。
2、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加强全局系统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党组织负责人,及时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指导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
3、指导党组织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发展年轻党员。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4、培养选拔党务工作者,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
5、落实党建工作机构、经费和活动场地。
6、做好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机关党委的工作责任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市委、市直工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机关党的建设状况,研究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2、紧紧围绕市委和本局的中心任务和重要部署,安排好机关党的各项工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3、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党员干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机关思想作风建设,保证机关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4、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按时换届选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5、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于在遵守党纪、勤政廉政、工作作风等方面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及时谈话提醒。党组织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坚决同腐败现象做斗争。
6、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的领导。
第十三条 党支部的工作责任
1、根据机关党委的工作目标计划,结合实际,研究制订自己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宣传、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每个月召开一次。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为基层党员讲一次党课,支部书记至少每半年讲一次党课。
4、围绕中心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
5、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质量。
6、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接受市委市直工委和局党组的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机关党委应及时召开委员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与民主评议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对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机关党委应在年度总结中向市直机关工委和局党组作出书面报告,局属各支部应向机关党委做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责任心不强,履行责任制不积极,致使本部门队伍建设中发生重大问题时,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的主管人员以党纪处分。
第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党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报或隐瞒、敷衍,视情况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的主管人员以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党支部有党员发生违纪事件受到党纪处分的,年终不得参加先进党组织的评比,责任人不得参加各类先进的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