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 党员教育
第一条 党员教育内容:党支部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教育,法律法规、时事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提高政治素质。教育党员努力掌握政治理论知识、体育理论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条 党员教育方式:主要以“三会一课”为载体,定期组织学习、报告和研讨。
第二章 党员管理
第四条 按照党的基层组织与行政建制相对接的原则,围绕党支部中心工作,加强对党员的管理。
1、 每个党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必须编入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因事不能参加组织生活,需向所在党支部请假,事后应进行补课。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考勤,每季度向全体党员公布一次考勤情况,对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
2、党员外出超过一个月,应执行书信汇报制度,每月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党员外出返回单位后,应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也应把党内活动的主要内容向外出党员进行传达,并对重要文件的学习进行补课。
3、党员因工作调动,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组织关系转接由党员本人办理。
4、党员由我局调至本县其他单位,须由党支部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经党组转出。
5、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工作、学习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临时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或临时外出时间虽在6个月以上,但工作、学习地点不固定的,应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参加外出工作、进修学习单位党的组织活动。待工作、进修学习结束后,在原证明信上加盖进修学习单位组织部公章带回原单位。
6、因个人原因无故超过有效期限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视为无效。
7、凡被批准辞职和同意流动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转到接收单位;暂时没有接收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街道党委。因各种原因不辞而别的党员,组织关系由原单位保留6个月。没有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本人仍不转组织关系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可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条 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管理
离、退休干部党员,如本人居住地在外地,身体条件较差,经本人要求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街道或农村乡、村党组织,参加当地党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 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2)没有正当理由,离单位后超过6个月未转组织关系; (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未向党组织正式提出转正申请。
第七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八条 党员统计工作
1、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员统计工作,定期搞好统计分析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无误。
2、党支部每半年要对本单位党员的转入、转出、发展、转正、死亡和违纪处分、处理情况做出统计。
3、做好年终《党内统计年报表》的统计填写工作,统计报表要如实、准确填写,不得擅自做技术处理,要按照要求,按时上报。
第三章 党费的缴纳
第九条 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对无故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
对于无故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四章 党员考核和监督
第十条 坚持对党员的考核、监督制度。主要内容是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执行党的决议、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石家庄市体育局党组负责解释。